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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1日 来源: 财经学院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系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系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财经系学术委员会,是我系学术造诣较高的专业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财经系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

    第三条 财经系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财经系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工作作风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学术道德的专业教师组成。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届适当增补、调整成员。

    第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学术审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系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学术评议:评议推荐省内外、学校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向学校推荐各种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的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审推荐各级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推荐学校教学、科研先进分子。

    3、指导财经系学术活动,积极推进系内外、院内外、省内的学术交流。

    4、负责财经系的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5、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一般应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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